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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房屋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62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家只有一家住宅用地,其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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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等都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对于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房屋用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法律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房屋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村内原有的房屋用地和闲置土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次申请房屋用地,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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