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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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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管辖范围是什么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所承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这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这种行为表现为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一般而言,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认真进行审查即予以批准; 2、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检测而不检查、检测; 3、对严重污染单位应当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不提出或不及时提出; 4、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而未采取措施。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2、造成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30万元以上,但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保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破坏的;7、造成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8、其他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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