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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仅指耕地还包括宅基地。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农用地使用权,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以及可用于农业开发的“四荒”土地;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企业用地和公益用地,对这三种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需要经过本村委会的同意;其次,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为同村人;第三,转让人已经离开了本村或者拥有一户多宅或多房的情况;如果是一户一宅,则需要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并且有证据表明已有住房保障,例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第四,受让人不能拥有宅基地;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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