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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后,应该积极在相应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海关的备案,以免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产品/服务流出和流入,这样就能借助各国的海关力量减少侵权产品...
1、找对方协商:商标权利人可以先找侵权人协商,能够协商解决的就心平气和地解决。 2、收集证据:尽量收集足够的对方侵权的证据,如果商标是未经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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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8、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解决商标侵权行为的途径:1。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途径是什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邀请和销毁侵权商标;3、消除目前商标上的侵权商标;4、邀请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刷板或其他犯罪工具;5、责令和监督销毁物品;6、根据情节处以违法经营额不足50%或侵权利润不足5倍的罚款,并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商业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在调查取证时行使以下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责令封存;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4、查阅和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簿等业务信息。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特的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熟悉业务,处理程序简单,结案快,省时省力。但其明显不足之处在于,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管辖诉讼解决方案。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和恢复信用请求权,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使用的设备,邀请直接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和模板;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声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发表道歉声明,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声誉;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此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费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4、除上述主要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制造商标侵权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二、处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罚款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三、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追究刑事责任,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某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路某某工业园区某某社区各租了一个仓库,分别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饮料、成品和原材料的生产地。之后,陈某某在某工业园区仓库引进生产设备,先后招聘陈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生产假冒某某、王某某、红某等注册商标饮料。其中,陈某是生产线的主要工人,从事成品包装等协调工作。周某某是假饮料调剂师,陈某某是假饮料原料,成品运输司机。2014年7月3日,某工商分局对某工业园区仓库进行了调查,现场查获假冒某某2640罐、假冒王某某26400罐、假冒红某18000罐,总价值8万余元。【判决】广东省某市第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某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行政案件已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于2014年7月23日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信》。同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9月5日,某市第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陈某某等4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4月16日,某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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