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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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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优先受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提供方便。人民法院、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法律服务费用,应酌情减免。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残疾人的亲属及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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