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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
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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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号码等;(二)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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