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行商标法在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相关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不仅不能管控地...
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商标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当逐一标明其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者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方便申请人、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调整完善了商标注册管理制度。 调整注册审查制度 为方便申请人、更好地服务商标申请人,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作出多方面调整。例如,扩大商标注册客体,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等。 其中,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及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求,新商标法将商标初步审查时限规定为9个月,同时规定了异议案件和各类复审案件等审理时限。 新商标法还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过去异议程序采用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确权周期过长。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恶意异议”以阻碍竞争对手及时获得注册,使商标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此,新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缺乏显著性等绝对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对于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商标可以直接获得注册,异议人不同意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我国商标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例如,恶意抢注他人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商标代理市场混乱等。对这些问题,新商标法从强化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进一步予以规制。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新商标法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 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规制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禁止商标抢注行为和“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界定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允许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的引导和保护,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 加大侵权惩处力度 企业在商标维权过程中常常遇到举证难、成本高等困难,新商标法加大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可以更有力地从根本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首先,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许可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对该注册商标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第四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行政指导,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依法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6人已浏览
955人已浏览
1,525人已浏览
1,4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