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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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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基金,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用药凡符合工伤保险用药目录的全报。 伤残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者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者《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部门)批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工伤认定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以工伤认定结论、出院总结复印件(包括:出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治疗后回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实验室检查等各项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总价)、有效报销文件(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部门)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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