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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按正常合同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4]307号)的规定: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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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有持有股东书面委托授权。 (2)参加表决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表决权为一股一票制,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 (3)股票转让权。股票市场上大量股票自由转让流通,体现了股东对其持有的股票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 (4)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公司的分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先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另提取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也可按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在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可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5)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分配的程序中列在最后。 (6)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账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质词并提出建议。 普通股持有者在享有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普通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它以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作为其承担责任的界限。这种责任又是间接的,它是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间接表现出来。 (3)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不能退还给股东。股东想把所持有的股票兑现,只能将股票在流通市场上转手交易,不能从公司抽回资金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合同管辖法院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按照正常管辖法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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