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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行政机关应具备哪些条件,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如何审查

2022-03-05
1、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起诉人不能只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必须在行动上表现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主张,只有向法院提出主张,才会引起法院对起诉人是否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司法审查程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会侵犯很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那些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的相对人,才会引起原告资格问题。如果受侵害的个人或者组织不向法院主张诉讼,无法启动司法审查,也就无所谓原告资格问题了。 2、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要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产生的前提,即原告所受的权益影响必须是在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属于受案范围是确定原告资格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如果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其即具有不可诉性,任何人也都没有原告资格。 3、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首要条件,便是看其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范围。这便关系到了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共同涉及的一个问题,即侵犯哪些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的统一的规定。 4、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起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里包含三个方面:(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起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发生了损害后果;(2)起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必须是在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形成之后发生的;(3)起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作为结果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是作为原因的行政行为所直接引起的,这种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已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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