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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
(一)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如果您为他人建立的担保是一般保证的话,则债权人先应对实际履行的债务人,即债主提起诉讼要求其还款,如果已经对其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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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户口本借给他以后,我每年还要给银行签字,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不需要承担的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1.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款无效,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应当视为约定不明,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4.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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