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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
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如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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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删除异常经营清单。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然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删除异常经营清单。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在更正公示信息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删除异常经营清单。4、失踪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提出重新联系,申请删除异常经营清单。企业对列入异常经营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如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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