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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
1、要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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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方法:1、以资产偿还债务是指债务人将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偿还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用现金偿还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债务,用等量的现金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这里的债务重组2、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票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债务转为资本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将债务转为股东的其他企业来说,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除未付利息等。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以上三种方式共同偿还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例如,用转让资产偿还一部分债务,另一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主要包括以下可能方法:(1)部分债务由资产偿还,其他部分由资产偿还(2)部分债务由资产偿还,其他部分由资产偿还(3)部分债务由资本偿还,其他部分由资产偿还(4)部分债务由资产偿还,部分由资本偿还,其他部分由资本偿还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附或有支出条件的情况下,即在债务重组日,债务人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在旧准则中据此计算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而新准则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会计处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债务人死后其遗留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但是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需要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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