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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物证; 3、书证; 4、证人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
骗取贷款罪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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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新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只能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新证据必须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这意味着一审的举证期限与开庭审理的日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举证期限一般应先于开庭审理之日。除有新证据的情形外,当事人一般应于开庭审理之前完成举证。关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方面考虑到时间上的衔接,将新发现的证据的时间确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下,一审未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二审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的证据,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应视为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在主张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对存在第四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的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其新证据只能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针对新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工伤认定有以下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工伤。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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