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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
1、设立遗嘱可以撤销该遗嘱。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被继承人立遗嘱后,遗嘱人无正当理由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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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遗嘱,但是如果撤销公证遗嘱,必须有具体的原因,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立几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嘱为准。
自然人设立遗嘱之后,可以通过撤回、变更等方式处置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有效虽然阁下可以自行订立遗嘱,但事先谘询律师是最稳妥的做法。因为当阁下去世後,可能有人会质疑遗嘱的有效性,遗产受益人因而需要证明阁下在草拟及签署遗嘱时的意愿,以及签订遗嘱时的精神状况。如有关遗嘱由律师处理,遗产受益人便可以省却时间及法律费用去证明上述事项,而一份草拟得宜的遗嘱,亦可以减低各方的争拗机会。如果阁下有意准备自己的遗嘱,以下是应要依从的手续(主要受《遗嘱条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5条及第10条所规管):所有意愿须以书面列明;遗嘱须由阁下签署,或於阁下在场及指示下由另一人代签(除非有特别原因,例如阁下无力签署,否则不应采用此签署方式);阁下的签名及见证人的签名,应置於遗嘱的末端;在签署遗嘱前,须写上日期;阁下须在两名年满18岁的见证人同时在场下签署遗嘱,该两名见证人亦须於阁下面前在遗嘱上签署;及见证人及其配偶不可是遗嘱列明的受益人,否则该受益人将不能获取有关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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