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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图示》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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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机构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实行“一志六表”的检察业务登记制度。“一志六表”是指《劳教检察日志》、《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劳教所办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情况登记表》、《重大事故登记表》、《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和《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派驻检察机构登记“一志六表”,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行办公自动化管理。
发现劳教所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管民警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二)没有按照规定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类编队、分级管理的;(三)监管民警没有对劳教人员实行直接管理的;(四)监管民警违法使用警械、戒具的;(五)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劳教人员与其亲属会见的;(六)没有及时治疗伤病劳教人员的;(七)没有执行劳教人员生活标准规定的;(八)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劳教人员劳动,存在劳教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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