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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商品商标侵权?

2022-08-06
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而对宠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及观念的变化等,在城乡特别是城市范围内更是受到很多人的喜爱。对宠物的认识也随之改变,甚至成为这部分人日常生活乐趣之一。所以,从相关普通消费者角度来讲,一般会认为针织品和宠物用针织品两者之者存在一定的特定联系,因此,即使两者用途之间存在差异,仍很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这里的混淆或误认不是商品之间的混淆或误认,而是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被告行为本身也是基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才添加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因为商标本身即是传递商品品质的信息,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标识,它是用在商品上的识别标记,从而发挥产品来源的识别功能。法律之所以对商标进行保护,还因为商标使消费者消费时易于识别并体现产品的信誉。被告主观上即是为了“搭便车”的不正当目的,看中的就是原告商标的声誉和产品信誉,或者说是原告的商誉,商誉以商标为载体,并通过产品建立同消费者的联系,消费者会基于对商标的认知和产品品质而消费,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从根本上指引着消费者选购商品,使商标具有了获取收益的能力,成为商标的价值源泉。被告正是为了自身的不正当利益,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在自己经销的宠物服装上标注原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标识。不仅如此,被告还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文字,擅自在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前附加“海尔曼斯”并私刻印章。被告这些行为的目的非常明显,本质上都是为了利用原告商标所代表的优质产品的信誉误导公众。所以说,被告以上几种行为均已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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