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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了,能在异地补办吗?

2021-11-16
只要不是以下不受理异地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就可以异地补办:(一)首次申请居民身份证的;(二)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三)申请人外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相关法规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3、提高异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4、规范证件制发程序。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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