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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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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债权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恢复公司存续状态,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未算注销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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