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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定。因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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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任何法规限制投资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主要是出于自愿,因为投资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其价值取向是尽可能更多地投资,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而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具体管理,会牵扯其在其它项目上进行投资的精力,因此投资人一般不愿意对某个企业的管理介入太多,而是委托给可信赖的人进行管理。 当然,如果投资人只有一个投资项目,而且今后也不打算去投资其它项目,那这个投资人必然会介入经营管理的,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必然会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
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自然人股东可签字或盖私印(私印应该合法证明。)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并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私印,也可由法人股东授权的其他人出席并签署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故意不参加股东会的,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处理,经常看见的就是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可以视为弃权。可参照公司法第104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数的规定,决议事项由到会股东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即可。否则因部份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将致使公司事务无法正常开展,损害大部分股东的权益。 二、由于股东的无故缺席,董事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同意,股东会决议不能通过。其理由是: 1、这是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的要求。公司章程从本质上讲就是股东间的协议,合法的协议必须得到遵守。公司章程之所以要规定转让公司不动产须经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是所有股东(包括到会股东和未到会股东)均认为该事项属于公司重要的事项,不可等闲视之。对于全体股东间的这项协议,全体股东均应当遵守。 2、弃权不是同意。公司章程规定,出售公司不动产系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即便是认为不出席股东会的行为是“弃权”,“弃权”本身也不能解释为“同意”。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不能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公司法第104条之所以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数,是因为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东人数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泛的特点,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在50个以下,而且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基础。基于上述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程序和方式不能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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