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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变更承租人不是只能变更为另一个人。变更承租人的,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的,则承租人不能擅自变更,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
不可以。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为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出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租住公租房,而公租房的承租人不实际居住的,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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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只能在房产本上写一个人的名字。《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7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续.你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按理是可以办理过户的,但你要提供没其他家庭成员的证明.未婚,父母死亡,以及没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亲属的证明.没有这些证明,你要过户困难.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不能变更承租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一般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变更,一般在其他所有具备承租条件的亲属均放弃承租的情况下才给与变更。因此您和您母亲由承租权,在您放弃承租权的情况下应该给与变更。不与变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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