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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清晰、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其他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机构、单位出具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的;(二)案情特殊,需要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三)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给予解释或者确认的;(四)有证据显示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自己造成伤害,不能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的;(五)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其他情形。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顺延工伤认定程序。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有效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并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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