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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的;(二...
[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专利权的自主创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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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外包的专利服务发包给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服务企业,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专利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一)的赔偿数额纠纷;(二)权和专利权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六)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调解本条第一款所列纠纷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共服务体系]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展示与交易转化平台,支持建立专利交易机构,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专利专业信息数据库,进行专利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专利创造和应用提供政策指导、展示交易、技术咨询、信息共享、市场开发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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