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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企业若对加收的滞纳金存在异议,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加收滞纳金决定不服的能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辟谣】 行政复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真相:不是 解析: 申请行政复议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提醒】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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