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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构成犯罪活动的,可以报告。属于公安案件,超过六个月的,警方可以不予受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具体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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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诈骗行为构成犯罪活动,可以去报案。如果属于治安案件,超过六个月,警方可能不会受理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视具体情况,满足条件可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撤案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视具体情况,满足条件可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撤案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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