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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餐厅、机场、车站、阅览室等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和通过无线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地点管理者,应当采取用户登录认证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上...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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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联网单位,应当记录并留存用户上网终端硬件地址等信息与内部网络地址和互联网网络地址的对应关系。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二)安全责任制度;(三)病毒、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制度;(四)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五)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六)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七)重要设备、介质管理制度;(八)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九)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十)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十一)案件、事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十二)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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