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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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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五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破坏选举罪,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处以拘留、训诫、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你可以报警处理。
1、人民法院对于构成破坏选举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刑法》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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