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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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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①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 ②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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