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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不一定要承担另一方生前所欠债务,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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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一定要承担另一方生前所欠债务,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的,另一方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超过部分就不需要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夫妻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一方死亡不免除另一方的偿还义务。如是个人债务可先用其遗产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配偶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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