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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
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规定,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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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伤残 (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B、安排工作,无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伤残津贴(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支付 (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经职工本人提出)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B、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050×25=51250元 C、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050×25=51250元
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月 伤残津贴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20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再加上其他的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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