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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人身伤残赔偿标准是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主体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该司法解释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明确规定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同时,针对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合理确定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问题,为实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之间的利益平衡,该司法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该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诉讼程序方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五条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但是具体的补助标准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如果在网上找不到,你可以咨询当地残联,民政部门,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
很多人认为残疾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其实不然。因为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造成了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关的假象,实际上并没有必然联系。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保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而设立的临时应急措施。按照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部分,由国家填补。比如当地人均收入1000元,你的收入700元,国家补300元。但是这个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果没有明显的变化,很难确定每个家庭的最低收入。因此,民政部门通常根据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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