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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听到公司的称呼有董事、监事、高管、普通员工等,越是大型的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就越是严谨,那么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高管都包括哪些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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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高管的义务如下: 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即可能受到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通常听到公司的称呼有董事、监事、高管、普通员工等,越是大型的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就越是严谨,那么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高管都包括哪些人呢?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般而言,他们负起公司例行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或主要所授予之特定的执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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