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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从母校找起,直接到母校档案馆查。 2、或是网上查找母校档案馆的联系方式,电话或是email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 3、通过大学档案馆查询...
如果是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的档案,那就带上身份证到法院找法院的档案室复印,这种档案只能复印不能拿走的,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档案那就到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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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档案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拨打公司档案管理处或人才市场的电话查询;另一种是通过学校、公司或人才相关网络查询。此外,如果时间充裕,可以带证件到现场当面查询。档案应存放在地方有工作单位的人,档案一般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如果工作单位规模小,没有存放档案的条件,员工的档案将由单位存放在当地人才市场。学生档案存放在学校学籍科。社会人士查询档案的方法将存储在单位或人才市场。可到单位档案管理处查询自己的档案。如单位将员工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可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自己的档案。应届毕业生查档案的方法。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档案会被学校送到工作地点的人才市场。由于档案传递缓慢,毕业后两个月内可以在学校学籍科找到档案;两个月后可以在工作地点的人才市场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或人才网站查询。
1.登录当地的社保网,进入个人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社保卡号)就可查询(一般查询的是上一年份的缴费记录)。2.拨打12333社保查询电话,进行人工查询。3.查看自己的养老保险手册,上面贴有之前的缴费清单。4.查看自己的档案,在1999年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的,工作档案中有个人的缴费记录。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因此,查询婚姻档案应当由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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