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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3、在房屋纠纷赔偿中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同时,一旦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房屋赔偿纠纷中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选择民事诉讼解决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 对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民事诉讼,若原告经常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对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对于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对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对于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对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对于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对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 对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4. 对于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5. 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 对于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对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 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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