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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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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诉讼离婚的程序:要离婚的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原告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原告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如果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本人去。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因为离婚案件直接涉及身份关系,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重归于好的机会以及防止当事人滥诉、缠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符合这些情形的,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应该在六个月之后再起诉,但被告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仍然和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样,按第一审程序办理,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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