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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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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请客喝酒,从法律上来说,本身不是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而是好意施惠关系,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但是,喝酒期间,他人有过错,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如劝酒行为与死亡结果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众人有过错,应当对死亡的结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饮酒出事,有这几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对于共饮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在先饮酒行为具有引起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安全风险的发生,共饮参与人相互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告、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因此,共饮参与人未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其过错程度对其他共饮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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