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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泉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应当用于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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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机构负责;(三)单位附属的,由单位负责;(四)其它类型的,由产权人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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