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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国家已经合并,各省市正在逐步进行合并。卫计委就是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简称,两者合并成同一部门,是并列关系。是不同部门的,卫生是卫生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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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1、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3、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1、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依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2、标准规范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浙民宗发[2010]72号)进行修改,制定了《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布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浙民宗发[2010]72号)进行修改,制定了《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促进民宗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3、有关措施 (1)省民宗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2)市、县(市、区)民宗局在省民宗委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民宗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各级民宗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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