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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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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不达公路良好技术状态的,应当责成经营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达良好技术状态的,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公路养护质量用于公路养护,不足部分由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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