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的规定,2022年女职工的产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法规标题】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4.12.24【实施日期】2004.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唯一标志】76580【全文】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4人已浏览
1,148人已浏览
6,843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