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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确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即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婚外恋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同的。 构成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其中,“以夫妻名义”是指他们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情形。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若您所称“有外遇”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而仅指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话,您就无法依据《民法典》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必须是在离婚的条件下,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发生了以上情况但没有离婚,则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可见,如果您不与您丈夫离婚的话,就谈不上损害赔偿的问题。 此外,无过错方依据《民法典》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只能是其配偶,而不应包括与其配偶形成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 这是因为,《民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它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能约束与婚姻家庭关系无关的第三者。
夫妻双方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外情的一方进行赔偿。婚外情没有赔偿标准。法院在判决时一般都是考量婚外情的情节来进行判决。考量的因素包括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婚外情的具体情况。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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