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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
《《》在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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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依据各国的国内法和一系列范围广泛的法律概念进行的:诸如反不公平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保护证明商标法或保护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特别法。实际上,如果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可能会在产品的真实来源地问题上对公众造成误导,未经授权的当事方就不得进行此种使用。适用的制裁措施包括从阻止未经授权使用的法庭禁制令到支付损失赔偿费和罚款,或者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予以监禁。
《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在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对知识产权协议所述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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