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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认定

2021-10-31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职责的诚信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上交国家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的行为; 三、本罪主体为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四、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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