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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边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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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边境)国境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的憧憬,追求外国和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国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的国境,发大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进出中国(边境)国境,可以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一般是煽动、串联、拉拢、企划、联系他人偷越国(边境)、准备偷越国(边境)、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为了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交通运输,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制定计划,制定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具体行动计划,决定偷越国(边境)国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具体场所等。行为者通常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只实施其中一种或几种。近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国内外组织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犯罪分子,往往相互勾结,严格分工,实施煽动行为,实施串联行为,实施具体安排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时间、路线等行为,也有负责联系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交通工具……行为者具体实施哪个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一样的因此,上述各行各业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密切合作,构成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的行为,关于组织偷的地方,既是边境口岸,也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条第二项规定,犯前款罪,对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者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按照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与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根据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边境罪和其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女性、儿童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决,实施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职场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和居住地的限制,无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国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国境地区的居民,都可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国境)的国境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要以盈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以走私、绑架人口、欺诈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边境)国境的行为。例如,以走私、绑架人口、欺诈等犯罪活动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境、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放行偷越国(边)境罪的以下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境、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境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境检查站出示证件,边境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境、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境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边境)国境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的憧憬,追求外国和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国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的国境,发大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进出中国(边境)国境,可以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一般是煽动、串联、拉拢、企划、联系他人偷越国(边境)、准备偷越国(边境)、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为了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交通运输,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制定计划,制定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具体行动计划,决定偷越国(边境)国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具体场所等。行为者通常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只实施其中一种或几种。近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国内外组织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犯罪分子,往往相互勾结,严格分工,实施煽动行为,实施串联行为,实施具体安排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时间、路线等行为,也有负责联系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交通工具……行为者具体实施哪个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一样的因此,上述各行各业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密切合作,构成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的行为,关于组织偷的地方,既是边境口岸,也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条第二项规定,犯前款罪,对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者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按照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与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根据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边境罪和其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女性、儿童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决,实施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职场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和居住地的限制,无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国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国境地区的居民,都可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国境)的国境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要以盈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以走私、绑架人口、欺诈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边境)国境的行为。例如,以走私、绑架人口、欺诈等犯罪活动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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