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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粮食种植有以下内容:实际上,100亩土地只能是转包,不可能是村集体直接分配的承包地。 作为转包人,除非转包协议中约定可以拿到补偿...
农户开垦的荒地,不属于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不能否享受国家的粮食补贴。例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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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部下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针对土地流转后的收益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就是说:谁种粮,补贴谁。 另外财政部、农业部最新公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5年起将各地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补贴种粮大户试点的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这笔资金将重点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即“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关于土地承包粮食种植有以下内容:实际上,100亩土地只能是转包,不可能是村集体直接分配的承包地。 作为转包人,除非转包协议中约定可以拿到补偿,不然是没有权利领取补偿的。 依据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只是家庭的土地承包代表人。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种粮补贴是国家对种粮农民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它能减少农民种粮成本支出,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粮食补贴是针对群众而给的,即承包家庭,粮补是归地承包经营者。 去年5月,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三项补贴新增资金”重点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和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等,以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不少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种粮大户成为了实际的种粮者,按照国家政策“谁种粮谁得补贴”原则,种粮补贴应归种粮大户。 目前,在全国一些省份,农业三补贴发放对象是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而非实际经营者。在全国耕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30以上的今天,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现象日趋普遍,农业三补贴基本沦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按承包面积发放的收入补贴,对促进粮食生产作用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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