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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保证侦查阶段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明确调查取证与认罪认罚的关系,把侦查着力点放在调查取证上;规范认罪协商行为,坚持依法讯问、依...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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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各阶段,但实践当中主要体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据此给与当事人从宽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事实以及其他情节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量刑建议适当的通常都会采纳。 2.这要区分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对于嫌疑人而言签署认罪认罚如果能够提前确定一个理想的刑期,建议积极的去签署,若无法在此阶段落实相关从轻、减轻情节或者无法通过与检察院协商获得理想的刑期,这个时候签署就要慎重了,一旦量刑建议过高,签署之后到了法院阶段,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一般是采纳这个量刑建议的,最终导致案件结果不甚理想。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认罪认罚具结书会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在上面签署自己的名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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