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一)应急篷宿区设施;(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三)应急供水、供电、...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立由公安、地震、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应急启动和联动机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已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技术性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一)核电站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核设施;(二)存在发震构造,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大型水库;(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燃气等大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2人已浏览
310人已浏览
891人已浏览
2,9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