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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刑的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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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不能适用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满后,根据他在缓刑执行期间的情况,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但这是一种特定制度不包含在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减刑,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所谓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是指: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劝阻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明属实的;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务有特殊成绩的;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的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消灭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了损失,以及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 (3)减刑,可以减一次,也可以减多次,但不能超过减刑的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申请减刑的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程序如下:(1)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减刑。(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件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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