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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后,订婚彩礼应返还给男方。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不需要返还,剩余部分需要返还。 《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登记结婚...
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则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掉的部分不需要返还,但需要返还剩余的部分。《民法典》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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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则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掉的部分不需要返还,但需要返还剩余的部分。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应当返还。 彩礼其实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解除了婚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则所附条件没有成立,赠与自然就可以撤销,所以彩礼应当返还。
双方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如果男方不要求女方返还的,视为是对女方的赠与,法律也不禁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解除婚约后,如果订婚彩礼有下列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如果男方不要求女方返还,则视为对女方的礼物,法律不禁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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