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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
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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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是有条件的,就对外担保而言,由于其或有债务性质,判断是否有损债权、相对人是否善意,判断是否可以撤销。 对于严重减损债务人偿债资产的行为(无偿转让、放弃债务或担保、债务延期),撤销的前提条件较少,只要有损债权即可;但对于不合理商业行为(低价转让、高价收购、为他人债务担保),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二,一是有损债权,二是相对人非善意。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撤销的债务人行为有七种1、放弃债权;2、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3、无偿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5、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6、放弃债权担保;7、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债务人的对外担保可以撤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
如果债务人的任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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